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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

发布时间:1566199564 点击量:7823

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

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

  7.1一级资质标准

  7.1.1企业资产

  净资产1亿元以上。

  7.1.2企业主要人员

  (1)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,

  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。

 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

  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;矿山工

  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,且专业齐

  全。

  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

  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机械员、造价员、劳

  务员等人员齐全。

  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

  少于150人。

  7.1.3企业工程业绩

 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3项

  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,工程质量合格。

  (1)100万吨/年以上铁矿采、选工程;

  (2)100万吨/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/年以上

  有色脉矿采、选工程;

  (3)120万吨/年以上煤矿工程或300万吨/年以上

  洗煤工程;

  (4)60万吨/年以上磷矿、硫铁矿或30万吨/年以

  上铀矿工程;

  (5)20万吨/年以上石膏矿、石英矿或70万吨/

  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。

  7.2二级资质标准

  7.2.1企业资产

 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。

  7.2.2企业主要人员

  (1)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,机电

  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。

 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

  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矿业工

  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

 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,且专业齐全。

  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

  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机械员、造价员、劳

  务员等人员齐全。

  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

  少于75人。

  7.2.3企业工程业绩

 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2项

  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,工程质量合格。

  (1)60万吨/年以上铁矿采、选工程;

  (2)60万吨/年以上有色砂矿或30万吨/年以上有

  色脉矿采、选工程;

  (3)45万吨/年以上煤矿工程或150万吨/年以上

  洗煤工程;

  (4)30万吨/年以上磷矿、硫铁矿或20万吨/年以

  上铀矿工程;

  (5)10万吨/年以上石膏矿、石英矿或40万吨/

  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。

  7.3三级资质标准

  7.3.1企业资产

 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。

  7.3.2企业主要人员

  (1)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,机电

  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。

 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

  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

  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

 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,且专业齐全。

  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

  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机械员、造价员、劳

  务员等人员齐全。

  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

  少于30人。

  (5)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主持完成过本

 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。

  7.4承包工程范围

  7.4.1一级资质

 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。

  7.4.2二级资质

 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(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)

  的施工:

  (1)120万吨/年以下铁矿采、选工程;

  (2)120万吨/年以下有色砂矿或70万吨/年以下

  有色脉矿采、选工程;

  (3)150万吨/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(不含高瓦斯

  及(煤)岩与瓦斯(二氧化碳)突出矿井、水文地质条

  件复杂以上的矿井、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项目)

  或360万吨/年以下洗煤工程;

  (4)70万吨/年以下磷矿、硫铁矿或36万吨/年以

  下铀矿工程;

  (5)24万吨/年以下石膏矿、石英矿或80万吨/

  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。

  7.4.3三级资质

 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(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)

  的施工:

  (1)70万吨/年以下铁矿采、选工程;

  (2)70万吨/年以下有色砂矿或36万吨/年以下有

  色脉矿采、选工程;

  (3)60万吨/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(不含高瓦斯及

  (煤)岩与瓦斯(二氧化碳)突出矿井、水文地质条件

  复杂以上的矿井、立井井深大于600米)或180万吨/

  年以下洗煤工程;

  (4)36万吨/年以下磷矿、硫铁矿或24万吨/年以

  下铀矿工程;

  (5)12万吨/年以下石膏矿、石英矿或48万吨/

  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。

  注:

  1.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(井工开采)、露天矿工

  程、洗(选)矿工程、尾矿工程、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

 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。

 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、原料仓(产品仓)、

  装车仓(站)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

  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。

  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、公路工

  程、送变电工程、通讯工程、环保工程、绿化工程等。

  2.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、结构、机电、

  地质、测量、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。